“简单来说,如果你认为我和摩根能够击垮华尔街市场的话,那你得先证明给大法官们看,我们有这种能力,否则我们可以随便说什么!别这样看着我,这个判例的编号274 u.s. 357 (1927))你可以去任何一个法学院或者法院查到。”
“对了,我亲爱的露丝伯格小姐目前正在关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,这个案子已经被最高法院受理,编号为395 u.s. 444 (1969)。我们之前都认为这次大法官们会再度出来捍卫言论自由,实际上也确实是这样的。这个案子的故事是就是,听着,这比惠特尼诉加州案更进一步,有个叫布兰登伯格的蠢货在64年夏天,对了这家伙是个无药可救的3k党,我真无法理解,合众国为什么要保护这种人渣,就好像要保护你一样……”